不能义气论罪 高致贤 用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来处理“三种”司机,是一种推理定罪,非但不合法理,也难于操作。“不管他们是否肇事,只要驾车上路”就要以此论罪,太霸道了! 首先是法理不通。无照驾驶和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,国家已有相关规定,如果原来的规定“过时”了,也只是个修改问题,不必“借”用其它罪名。 其次是无法执行。认定司机所持的是不是“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驾驶证”。这在肇事处理中可作一项调查内容。可是,按“建议”要求:凡驾车上路者,“不管他们是否肇事”,通通都得检验驾驶证,认定它的获得途径是否正当。然而,判定一个证照的来路正当与否,必须经过追根溯源,调查取证,查清来路,这比辨认一个假证件不知要困难许多倍啊!,这绝不是一个交警坐在岗亭里,更不是站在公路边就可论定的。执行起来,该要增加多少警力呀!即使有那么多警力(这不可能,也没必要),那司机又要等多少时间才能上路?各个路段都要查,推行得了吗?简直不可想象,真是站起说话腰不疼,无异于痴人说梦,或曰气话而已,但感情不能代替法规,这哪能作为司法建议? 只要驾车上路,没有肇事也要处罚,而且罪刑定得那么重,这除了对无照驾驶和酒后驾车者放个“马后炮”外,其他司机只会弄得人人自危。它可以成为那些执法腐败的,或为了完成罚款任务而滥罚无辜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:你的驾驶证来路正当吗?暂时停下来,查清再说。司机哪有时间来等待?受贿放行,给索贿者添了条“理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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